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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製底層講義與解題指引,法源、判決逐筆驗證,只產出能帶考生上榜的實戰級指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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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老釋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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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說對立,一秒講清界線
不能未遂的判斷,「具體危險理論」和「重大無知理論」差在哪?
法老
依刑法 §26,行為不能發生結果「又無危險」者不罰。爭點在「無危險」如何認定
具體危險 以一般人+行為人特別認識之事實為基礎,依經驗法則判斷有無危險
重大無知 限縮為行為人出於重大無知、誤認因果法則始足,門檻更嚴
實務兩說並用|98台上5197、105台上1538
刑§26 不能未遂 · 98台上5197
法老破題
法老破題
亂局秒拆,爭點層層歸位
甲把對乙的債權通謀虛偽讓與給丙,丙再轉讓給善意第三人,誰能取得債權?
法老
三爭點層層解開:
甲丙通謀虛偽 → §87 I,債權行為與讓與(準物權行為)皆無效,甲仍為債權人
丙無權處分 → §118 I 效力未定,甲拒絕承認即確定不生效
債權無公示外觀 → 不適用善意取得(§759-1、948),縱善意亦無從取得
民§87 I/§118 I · 債權無善意取得
法老閱卷
法老閱卷
一眼揪漏,補上致命缺口
我寫「處分違法就該撤銷」,老師說漏了東西,到底漏在哪?
法老
你漏了 「信賴利益衡量」 這整層。正確架構(§117):
救濟期滿後,原則得依職權撤銷
先審 §119 三款信賴不值得保護:
詐欺脅迫賄賂 / 提供不實資料 / 明知或重大過失
信賴利益 > 撤銷公益者 → 不得撤銷,改依 §120 補償
「違法即撤銷」=跳過②③衡量,重大漏點
行程§117/§119/§120 · 信賴保護

實戰火力展示

法理釋疑、無情閱卷到一眼破題
直接把真實考題與考生擬答丟給法老,看看什麼叫「維度碾壓」。

法老釋疑 | 大白話解釋法理,不厭其煩的最強助教

要理解純粹經濟上損失為何被排除在 §184 I 前段之外,不能死記「前段保護權利、後段保護利益」,而必須從兩個法理高度剖析:

① 契約與侵權的體系分工契約責任保護「給付利益」、侵權責任保護「固有利益」。純粹經濟上損失通常屬給付利益範疇,應由契約法規範——若前段擴及於此,契約法與侵權法的分際將完全失守。
② 防止責任漫無邊際「權利」具社會典型公開性、第三人得以預見並尊重;經濟損失不具公示性,過失即賠將使責任如漣漪無限擴散(責任漫延)。
③ 責任門檻的刻意配置侵害「利益」須是故意背於善良風俗(§184 I 後段)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(§184 II),主觀門檻拉高,以保障行為自由。

挖斷電纜案 甲過失挖斷電纜致大停電:電纜斷裂=電力公司所有權受侵害→得依前段求償;餐廳食材腐敗=所有權受侵害→得求償;店家停電少賺十萬=純粹經濟上損失→不得依前段求償。前段的「權利」要件就在損害鏈中發揮篩選與切割功能。

知識庫命中 純粹經濟上損失 · 固有利益 · 給付利益 · 責任體系分工 · 挖斷電纜案 · 商品自傷 · 締約上過失 | 需查證:無
法條驗證回答引用的每條法條,逐條抓出比對法條庫原文引用 1 條 · 全數相符
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

這兩個概念常讓考生混淆,但只要從「認識」與「執行」的分野切入,就能輕易釐清。

客體錯誤(認識錯誤)「眼睛看錯、大腦認錯」,執行技術沒有失誤。暗殺案:想殺甲,半夜潛入誤將床上的乙認作甲射殺——瞄準「床上那個人」、也確實擊中他,只是認錯了人。
打擊錯誤(方法錯誤)認識無誤,但執行技術偏離。造勢之夜案:瞄準台上的甲開槍,因槍法不準或甲閃避,子彈擊中身旁的乙。
法律效果等價客體錯誤→不阻卻故意,成立故意既遂;不等價(想射惡犬誤殺小孩)→阻卻殺人故意,論過失。打擊錯誤→通說採具體符合說:對目標成立故意未遂、對誤中客體成立過失,依刑法 §55 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。

一句話區辨 客體錯誤是「瞄準誰就打中誰,只是認錯人」;打擊錯誤是「瞄準他卻打中旁人,是打偏了」。

知識庫命中 打擊錯誤 · 客體錯誤 · 等價/不等價客體錯誤 · 汽車炸彈案 · 想像競合 | 需查證:無
法條驗證回答引用的每條法條,逐條抓出比對法條庫原文引用 1 條 · 全數相符
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,從一重處斷。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。

「單一」與「同一」不是同義反覆。案件單一性是「橫切」:把同一訴訟的時間按在某一點,將 A、B 兩段事實並排,問能否切成兩個案件。案件同一性是「縱切」:沿著時間軸,將先前案件與後來案件前後對照,問是否重複追訴同一被告的同一犯罪事實。

① 判斷對象:先看時間軸,再談事實案件單一性(橫切面)是把訴訟程序按下暫停,在同一個時點把 A、B 事實左右並排,觀察它們究竟是一個或數個訴訟客體,核心是彼此能否分割。案件同一性(縱切面)則是從先前程序走到後來程序,將前案與後案放在時間軸上前後比對,判斷是否仍指向同一被告、同一犯罪事實,核心是後案有無重複前案。
② 法理基礎:控訴原則與一事不再理單一性以控訴原則為軸:無訴即無裁判,法院的審判範圍不得逾越或遺漏起訴範圍,因此以不可分性處理一部與全部的關係。同一性則以一事不再理為軸:同一被告就同一犯罪事實只應承受一次追訴與審判,避免雙重應訴與歧異裁判。
③ 法律效果:先看程序時點單一案件中,檢察官就一部起訴,效力及於全部(刑訴 §267);若 B 亦屬同一不可分犯罪事實,法院的審判範圍即及於 B。同一性則決定法院得否在事實同一範圍內變更法條(§300),以及前案繫屬時後案應否不受理、前案確定後後案應否免訴(§303、§302)。
 案件單一性案件同一性
判斷姿勢【橫切】同一時點,把 A|B 左右並排【縱切】沿時間軸,把前案 → 後案前後對照
觀察方式同一程序內,案件部分能否分割不同程序間,前後案件是否重複
核心問題A、B 事實是否屬同一不可分案件後案是否重複追訴前案
法理基礎控訴原則・不可分性一事不再理
典型效果一部起訴,效力及於全部(§267)變更法條/不受理/免訴(§300、302、303)

一秒定位 先在同一個「現在」看 A|B,問「檢察官只起訴 A,法院能否連 B 一併審?」是橫切的單一性;再沿時間軸看「前案 → 後案」,問「A 已確定後,檢察官能否再就 B 起訴?」是縱切的同一性。在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,兩者往往會競合,但答題仍應分別說明其依據與效果。

知識庫命中 案件單一性 · 案件同一性 · 不可分性 · 控訴原則 · 一事不再理 · 起訴效力 · 重複起訴 · 既判力 | 需查證:無
法條驗證回答引用的每條法條,逐條比對法條庫原文引用 4 條 · 全數相符
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,其效力及於全部。
刑事訴訟法第300條前條之判決,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,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。
刑事訴訟法第302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諭知免訴之判決:一、曾經判決確定者。
刑事訴訟法第303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:…二、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,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。…七、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。
法老閱卷 | 批改給分+引導思考,雙模式陪你練申論
📍 考題節錄(97 高考三級・民法第二題・25 分):乙向甲購買噴墨印表機,甲誤取雷射印表機交付。問甲應如何主張始能取回交付錯誤之雷射印表機?設乙已將雷射印表機轉賣於丙,則如何?
考生擬答

一、甲得否向乙取回交付錯誤之雷射印表機?

(一)撤銷意思表示前,甲得否依 §767 請求返還?
甲交付時誤將雷射印表機認作噴墨印表機,係標的物性質之錯誤;依民法第 88 條第 2 項,交易上認為重要者,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。〔➜ 誤取他物交付=「表示行為錯誤」,應適用 §88 I 中段,非第 2 項性質錯誤【R1】〕甲若無過失,固得於除斥期間(§90)內撤銷其物權讓與之意思表示。惟於撤銷前,移轉仍屬有效,甲既非所有權人,尚不得依 §767 請求返還。

(二)甲得否改依 §179 不當得利請求返還?
本件買賣以噴墨印表機為標的,屬種類之債,甲就雷射印表機本無給付義務;乙之保有欠缺法律上原因。縱未撤銷,甲亦得依 §179 請求返還其所有權。〔➜ 不當得利之客體為「所受利益」,非物上請求權用語【R3】〕

二、乙將該機轉賣於丙後,三方之法律關係如何?

(一)甲未撤銷者,丙得否取得所有權?
乙為所有權人,其讓與於丙係有權處分,丙確定取得所有權;甲僅得轉向乙依 §179 請求返還其所受利益(價額)。

(二)甲已撤銷者,丙得否主張善意取得?
撤銷後移轉溯及自始無效(§114 I),乙喪失所有權,乙、丙間讓與遂為無權處分(§118 I)。〔➜ 應先依 §118 分流「承認/不承認」,再進入善意取得【R4】〕

1、丙為善意者,得主張善意取得而保有該機(§948 參照)〔➜ 必須併引 §801(取得所有權)+§948(受讓占有),漏一不可【R5】〕,甲不得依 §767 向丙請求返還。 2、丙非善意者,甲仍為所有權人,得請求返還。
法老爭點配分總覽
21 / 25
整體估分 · 84%
爭點配分(權重|得分)
爭點一・取回主張 35%7/9
爭點二・轉賣分流 45%9/11
整體答題表現 20%5/5
關鍵扣分
−7%錯誤類型定性有誤:誤取他物屬 §88 I 中段「表示行為錯誤」,非第 2 項性質錯誤;且未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錯誤。
−8%未處理 §118 分流:認定無權處分後,應先分流「甲承認/不承認」之效果,再進入善意取得。
−3%漏引民法第 801 條:動產善意取得必須併引 §801(取得所有權)與 §948(善意受讓占有),漏一不可。
你能主動區分「撤銷前」與「撤銷後」的雙軌路徑,並正確識別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之連動關係,整體 21/25(84%),已達國考頂標區段。下一步:複習錯誤類型之定性,並將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之檢驗步驟固定化。
✓ 依本題既定爭點配分批改
法條驗證逐條比對法條庫原文引用 8 條 · 全數相符
民法第801條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,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,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,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。
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,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,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。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,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,其錯誤,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。
民法第90條前二條之撤銷權,自意思表示後,經過一年而消滅。
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,得請求返還之。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,得請求除去之。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,得請求防止之。
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益。雖有法律上之原因,而其後已不存在者,亦同。
民法第114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者,視為自始無效。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,其法律行為撤銷時,準用前條之規定。
民法第118條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,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。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,取得其權利者,其處分自始有效。
民法第948條以動產所有權,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,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,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,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。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,不在此限。
點擊後,法老將依閱卷評分基準逐爭點批改、標註紅筆並給出配分報告

同一題換 引導模式——以下是實機對話實錄:法老不給答案,用提問把你的推理逼完整,連想跳關都會被抓回來。

我剛寫完這題。我的架構是:撤銷前甲還不是所有權人,不能依 767,改依 179 不當得利請求返還;乙轉賣給丙的部分,甲撤銷後移轉溯及無效,乙丙間變無權處分,丙善意的話依 948 善意取得。我覺得寫得差不多了,還有什麼漏的嗎?
🧭 法老教練
你抓到了一個很關鍵的法理——在撤銷前,基於物權行為無因性,甲確實喪失了所有權,只能依不當得利請求。這點想得很清楚,值得肯定。

不過,既然題目問甲「應如何主張始能取回」,我們就必須把「撤銷」這條路走得更完整,不能只用一句話帶過。

我們先聚焦在第一小題:甲「誤取」雷射印表機,在民法上屬於哪一種錯誤?他具體要依據民法第幾條來主張撤銷?要行使這個撤銷權,法條有沒有規定什麼前提要件或時間限制?試著翻一下法條,把這幾個要件找出來告訴我。
占有的信賴保護……喔,所有權取得是不是還要引 801?我只寫了 948。
🧭 法老教練
對,你補上民法第 801 條非常精準!第 948 條是受讓占有的信賴保護,第 801 條才是真正賦予動產所有權的依據,這兩條在國考上必須連著一起寫。

但是,我們不能跳關。你第二小題的「無權處分」和「善意取得」,全部都建立在一個大前提上——甲必須「成功撤銷」他交付雷射印表機的物權行為。

我們先把這個前提釐清:如果甲因為某種原因(例如超過法定期限)無法撤銷,那乙把印表機賣給丙,還會是「無權處分」嗎?想一下這個反面情形。
如果丙不是善意……乙丙的處分效力未定,除了甲拒絕承認,甲也可以承認,丙就溯及取得所有權!
🧭 法老教練
你對民法第 118 條無權處分的機制掌握得很精確!如果丙是惡意,甲確實可以選擇「承認」或「拒絕承認」,這兩條路徑在考卷上都要寫出來,這是很好的得分點。

但是,你剛剛跳過我問你的問題了。我們把腳步放慢,回到那個最根本的前提。

如果甲因為超過了除斥期間(民法第 90 條),導致他無法撤銷交付的物權行為,這時候乙是不是已經確定取得所有權了?乙再轉賣給丙,還會是「無權處分」嗎?試著把這條路徑推演一次告訴我。
🧭 實機對話實錄 · 只提問不代寫
法老閱卷 · 機考考場 | 完全還原真實考場打字環境
考試名稱:法老模擬考場 · 申論式試題電腦化測驗模擬
類科:律師 姓名:考生 應試座位:A01 科目:刑事訴訟法
結束作答
座號:10100001 題數:2 已作答:1 未作答:1 賸餘時間:01:28:45(含延長考試時間 0 分鐘) ✔ 已儲存
◀ 上一題 下一題 ▶ 儲存 預覽 操作引導 作答注意事項 目前在第一題
第一題(50分)
甲被訴業務侵占,法院僅提示會計丙於審判外製作之書面陳述,未傳喚丙或踐行其他調查程序,即以內容詳盡可信為主要依據判決甲有罪。試評論之。
第一題第1頁
(請從本頁第1行依序開始登打)
已登打 0本題上限 5,200 字(25 字 × 26 行 × 8 頁)
LAW GOD

稿紙格數=官方格數

25 字 × 26 行 × 8 頁=每題 5,200 字。你在家寫的每一題,都能直接換算成考場上的頁數與行數——「這樣寫夠不夠、會不會爆頁」不用等到當天才知道。

四階層編號自動接續

一、/(一)/1、/(1) 四層條列,按編號鍵自動接序號、上下階自動縮排——考場怎麼排版,這裡就怎麼排版,不用臨場摸索。

官方按鍵一顆不少

上一題/下一題/儲存/預覽(雙頁對開)/跳答區/符號區塊/剪下複製貼上/上一步下一步/試題摘錄開合——手指要按哪裡,先在家練成反射動作。

計時與繳卷規則照搬

全螢幕計時、開始後 10 分鐘才可提前繳卷、結束作答兩次確認、時間到自動交卷。交出去那一刻的壓力,是練習時就先受過的。

※ 版面、格數與作答行為對照考選部公開之《司法官、律師第二試應試介面操作手冊》還原,配色改為法老暖金;官方沒有的輔助鍵(字級、試題全文展開)收在 ⚙ 開關後、預設關閉。法老為民間獨立學習平台,非官方考試系統。

法老破題 | 一眼識破題幹包裝,快速建立爭點意識
📍 考題:甲開車撞傷乙,乙因住院治療,被迫將其業務旅行之班機延後五天;詎料乙改搭之班機竟失事墜毀,乙不幸罹難。乙之遺孀丙主張:乙若非因受傷延期,即不會搭上失事班機,爰請求甲支付扶養費。試析其法律關係。
法老爭點 X 光機 · 輸出節錄
關鍵概念:相當因果關係・異常因果歷程・客觀歸責理論・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(民法 §192 II)・固有請求權與繼承取得之區分。
1. 甲之過失傷害行為與乙之「死亡」結果間,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★★★
條件關係雖具備(若非受傷延期,即不搭上失事班機),但空難之介入屬異常因果歷程,依一般社會經驗不可預見——相當性於此斷裂;以客觀歸責理論檢驗,墜機實現的是一般生活風險,而非甲駕駛行為所創設之風險。
2. 丙得否依民法 §192 II 向甲請求扶養費 ★★
本條為丙之固有請求權(非自乙繼承而來),惟以「不法侵害他人致死」為啟動前提——死亡結果既不可歸責於甲,請求即無理由。定性錯誤與前提漏審,是兩個獨立扣分點。
3. 甲就乙生前傷害部分之賠償責任(民法 §184 I 前段、§191-2)
死亡不可歸責≠甲全身而退:住院醫療費等損害與撞傷行為因果無虞,該等請求權由乙之繼承人繼承行使。一句帶過即可,漏寫=請求權盤點不完整。
陷阱本題有兩個對稱的坑:一半考生看到「死亡+遺孀」就直跳扶養費計算,完全偏離命題重心;另一半考生否定因果關係後順手讓甲「整案免責」,漏掉生前傷害部分——盤點必須雙向完整,先嚴格審查因果,再分段定責。
法老答題架構
審題意識:本題只有一個真正的戰場——「死亡」這個結果,在法律上能否歸責於甲。命題委員把 §192 II 放在題面當誘餌,考的卻是因果關係的兩步審查:條件關係先成立,再用「相當性」把異常歷程篩掉;學說上另可以客觀歸責理論補強說理。前提一旦崩潰,扶養費層次根本無從展開——但涵攝完別忘了回頭處理甲對「傷害」本身的責任。
答題架構(含建議篇幅)
甲之過失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 〔12–18 行〕
(一)條件關係之具備:「若非撞傷,即不搭上該班機」
(二)相當性之否定:空難=異常因果歷程之介入
(三)學說補強:客觀歸責理論——非甲所創風險之實現
丙不得依民法 §192 II 請求扶養費 〔6–10 行〕
(一)§192 II 固有請求權之定性與「致死」前提
(二)涵攝:因果關係中斷,甲不負致死責任
甲就乙生前傷害仍負賠償責任,由繼承人行使 〔2–4 行〕
法律的推論一環扣一環——前提不成立,後續要件就沒有展開的必要;但否定一條請求權,不等於否定整個責任。
法條驗證逐條比對法條庫原文引用 3 條 · 全數相符
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,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,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,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,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。
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
民法第191條之2汽車、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。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,已盡相當之注意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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📄 行政法_第5週_王教授.pdf ✓ 已讀取 42 頁
講義裡的信賴保護原則,考試通常會怎麼考?
法老隨堂助教 · 行政法/王教授
你問的信賴保護原則正是左頁反白段落——講義 p.82 的核心。
考試最愛切入三要件:① 信賴基礎 ② 信賴表現 ③ 信賴值得保護,缺一不可。
搭配釋字 525 號一起記會更穩,考點延伸最常從這裡出。
📝 已自動存入筆記信賴保護三要件+釋字 525 → 歸檔:行政法/王教授 筆記本

🔬 研究助理:丟進文獻、判決或自編筆記,法老跨文件統整爭點,每句結論附精準引註——引註可溯源回 PDF 原文段落,重點一鍵擷取成研究筆記。

📕 最高法院判決.pdf 📗 學術期刊.pdf 📘 我的筆記.docx
研究助理 · 跨 3 份文獻統整
爭點「結果加重犯之故意範圍」,三份資料呈現正反對立:
甲說:加重結果須有過失以上之聯繫始成立 [來源2 p.14]——即左頁反白段落。
乙說:採限縮見解,為現行通說 [來源1 p.7]
🗂 已擷取至研究筆記結果加重犯・甲乙說對照(附雙引註) → 爭點卡收藏

一試練功坊:收錄歷屆一試選擇題,每題附 AI 深度詳解——引用法條經資料庫驗證、不亂編字號;答錯自動收進錯題簿。點選項作答試試:

憲法 · 歷屆一試單選 · 第 1 題
依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,關於警察臨檢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
⚖ AI 深度詳解

答案 (C)。釋字 535 號明示:臨檢不得不顧時間、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、取締或隨機檢查、盤查,(C) 之敘述正與解釋意旨牴觸,故為錯誤選項。

(A)(B)(D) 均為釋字 535 號揭示之臨檢法制要求:手段程序應受法律明確規範、對人臨檢須有相當理由、受臨檢人得當場異議。

(引用字號經法條庫驗證 |答錯的題會自動收進錯題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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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§184 · 高頻條文本回合 26 字
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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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英經典字庫SM-2 智慧排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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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反言
禁止當事人為與先前行為矛盾之主張。
第 1/3 張SM-2 排程待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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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法官解釋申論寫作模板
釋字 603 號
指紋與資訊隱私權 · 點擊翻面
資訊隱私權違憲案
強制按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 → 違憲。資訊隱私權受憲法 §22 保障,國家強制蒐集須符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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難題庫 · 憲法SM-2 排程待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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議論文抒情文公文
題目:論人工智慧時代的資訊倫理(議論文)
法老高分範文 · 議論文
在數位浪潮席捲下,數據已成為社會運作的血液
然而水能載舟亦能覆舟——當演算法悄然形塑我們的認知,資訊倫理便不再是選項,而是文明的底線。
唯有在效率與尊嚴之間求其平衡,科技方能行穩致遠。
破題:對比切入 立論:科技雙面性 結構:起承轉合

備考方法大比較

沒有哪一種方法適合所有人。把題目、回饋方式、工具範圍和價格攤開來看,選一套你真的用得久的。

備戰核心指標 法老 Law God 坊間 AI 解題平台 坊間作題班 同儕讀書會
申論批改與回饋 內建題目作答後即批:逐爭點紅筆、配分與改寫建議 多主打 AI 即時批改與擬答;回饋方式與等待時間依平台而異 由老師人工批改,細緻度與等待時間依班別而定 可以互改互討論,回饋品質取決於成員經驗
追問與釐清盲點 可接著追問,也能用蘇格拉底導師一步步拆開卡住的觀念 多提供問答或弱點追蹤;追問深度與引導方式依平台而異 通常有固定答疑安排,能否深入追問看課程設計 討論彈性高,但遇到爭議時仍要另外查證
題目來源 依內建題庫與題型設計練習;可從破題、作答一路練到批改 多收錄歷屆題或自建題庫;可用範圍依平台而異 依課程題本與老師進度安排 題目自己找,能配合小組需求,但也需要有人整理
一試與其他工具 1,500 題一試練功坊,另有判決檢索、閃卡、法學導師與研究助理 多聚焦申論批改、擬答與題庫;其他工具依平台而異 通常集中在特定考科或訓練階段,依班別而異 最自由,但題庫、筆記與進度都要自己維護
機考練習 逐項對照官方操作手冊還原,從版面、按鍵到每行 25 字都照考場規格 部分提供電腦應試或線上作答環境;還原程度依平台而異 是否提供機考環境,要看各班設備與安排 多半用共筆或文件練習,需自行設定考場格式
公開方案 可免費開始;Pro NT$ 299/月起,付費方案皆可使用全站功能 多為試用加訂閱制;額度與價格依各平台公告為準 費用依科目、師資與期數而定 通常免費或共同分攤資料、場地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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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類平台功能與方案變動較快;實際內容與價格請以各服務最新公告為準。

頂尖 AI 實測對決 | 為什麼你不能依賴通用模型?
📍 測試考題:甲未經同意進入丙宅欲行竊,見丙昏倒即離開,尚未搜尋財物。是否構成加重竊盜未遂?
🤖 ChatGPT
通用模型
本題中,甲未經同意進入丙的住宅,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。另外,甲有意圖盜竊的行為,雖然沒有偷到東西,但已經構成盜竊未遂。根據法律規定,應當數罪併罰。
用語 ✗答題體系 ✗實務引據 ✗
✗ 中國用語 (非法侵入/盜竊)、毫無答題結構、用字遣詞過於白話
🧠 Claude
高階模型
關於本案的法律分析如下:
1. 侵入住宅部分:甲未經同意進入,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。
2. 竊盜未遂部分:甲有竊盜故意,且已進入住宅,實務認為進入住宅即屬著手,故構成加重竊盜未遂。
結論:甲成立兩罪,應予以競合。
用語 ✓體系層次 ✗關鍵決議 ✗
✗ 未依照人別與罪名分別開標、檢驗層次混亂、漏引實務關鍵決議
Pharaoh Avatar 法老 Law God
法學特化引擎
一、甲進入丙宅欲行竊之行為,可能成立刑法第321條第2項、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未遂罪。
(一) 構成要件該當性:
1、客觀構成要件:
(1) 依最高法院82年度第2次刑庭會議決議,竊盜著手採「實質客觀說」,須開始物色或搜尋財物始足當之。
(2) 甲甫入內即逃離,尚未物色財物,未達著手階段。
👉 客觀構成要件既不該當,主觀構成要件、違法性與罪責即無庸續行審查。
(二) 結論:故甲不成立本罪。
三階層體系 ✓82 年決議 ✓卷面格式 ✓
✓ 完美三階層體系、正確引用 82 年刑事庭決議,法理涵攝精準無矛盾

法老訂閱方案

所有功能共用一份「AI 額度」,像體力條每週一回滿。
用量自由分配,月費絕不加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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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T$ 299 / 月原價 NT$49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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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易與服務保障

法老是提供司律考試準備工具的線上法學教育軟體,不提供個案法律諮詢。
訂購前即可看清楚交付期間、續訂與退款處理方式。

付款後即時交付

付款成功後,付費權益會綁定訂購時的 Google 帳號並立即開通;若未正常開通,客服將優先協助查核。

期間清楚揭露

所有付費方案均為月訂閱,每期服務 30 日,最長預付期間為 30 日。各方案價格均為新臺幣含稅價。

隨時停止續訂

可在帳號設定自行取消;取消後不再扣下一期,當期權益仍可使用至頁面顯示的到期日。

七日內可按比例退款

開通起 7 日內來信即可退款,退還未使用天數對應金額,不必說明理由;逾 7 日不退。誤刷、重複扣款請於 14 日內來信。

來自開發者的肺腑之言

踏入司律這條路之後我才明白,
真正讓人絕望的從來不是法條的浩瀚、實務見解的繁雜,
而是摸黑前行的無力感
以及那種明明拼了命在讀,卻仍然無法通透的卡關焦慮

大學法律系的課程,撐不起司律國考的強度。
花三、四萬報名補習班的解題班,換來的是等上兩週才發回、僅有幾筆紅字的批改考卷;
遇到盲點,排著長長的隊伍等下課提問,
最後得到的答案往往是「這題就背起來」。
補習班文化加深教育不平等,也助長了去脈絡化的理解。

既然體制短時間內不會改變,那就自己造一個解法。

我把原本要砸向補習班的學費,全數投入法老的研發;
把無數個挑燈夜戰整理的爭點筆記、題庫、學說實務見解,
一字一句刻進法老的底層知識庫。
立志打造出幻覺率最低的法學 AI 學習平台。
這是我為每一個深陷苦海的考生所鍛造的國考武器。

這是一場對台灣法學教育的破壞性創新。

如果你也受夠了現狀,歡迎加入法老。
我們榜單上見。

— 法老創辦人 / 與你並肩作戰的政大研究生 敬上

FAQ 法老解惑區

先把你最可能在意的事說清楚。還有問題,直接來信或到 Discord 找我們。

法老到底可以幫我準備哪些東西?+
從一試刷題到二試寫完一份答案,法老都能陪你練。

二試有法老釋疑、破題、擬答與閱卷:可以問觀念、拆爭點、看完整答題架構,也能把自己的答案交出去,拿到逐爭點配分與修改建議。

一試練功坊收錄 1,500 題歷屆試題,做完立即對答案,附法老詳解與錯題簿。除此之外,還有判決智搜、法英與釋憲閃卡、隨堂助教、研究助理、國文範文,以及依官方操作手冊還原的二試機考練習環境。
一定要用電腦嗎?需要下載 App 嗎?+
不用下載。法老是網頁應用程式,用 Google 帳號登入 app.lawgodai.com 就能開始,手機、平板、電腦都可以用;手機也能加入主畫面,當成 App 開啟。

提問、刷題、看判決或複習閃卡,用手機就很順。二試機考練習則建議用電腦,畢竟要練的是鍵盤、版面和考場操作。學習進度與付費權益都跟著 Google 帳號走,換裝置不用重新開通。
法老閱卷可以用哪些題目練習?+
目前法老閱卷依內建題庫的題目與評分架構進行練習。作答後,系統會依既定爭點、配分權重與答題指引,檢查你的開標、體系、涵攝與結論。

目前不支援直接上傳或匯入自己的題目;如要先練習陌生題型,可使用法老破題拆解爭點與答題架構,再回到內建題庫作答、閱卷。
法老閱卷給的分數,可以直接當成國考分數嗎?+
不能直接畫上等號。真正的國考分數會受到閱卷委員、整體卷面與當年度評分尺度影響,任何 AI 都不可能完整複製。

法老的分數比較像一把固定的尺:內建題目依既定爭點與配分批改,再逐項檢查。它最有用的地方不是預言你會拿幾分,而是告訴你分數丟在哪裡、哪個爭點沒開、哪段涵攝需要重寫
法老跟直接問 ChatGPT、Claude 或 Gemini,差在哪裡?+
通用 AI 很適合查資料、整理文字,但它不知道你現在是在準備台灣司律國考,也不會自動替你守住請求權基礎、刑法三階層、爭點配分和卷面格式。

法老把這些考試規則直接放進工作流程,回答時會搭配自製講義、法條與實務資料,輸出後再檢查法條、釋字、憲判字與判決字號。簡單說,通用 AI 是一張白紙;法老一打開,就已經站在國考的作答桌前。
不綁卡的話,免費版可以用到什麼程度?+
Google 登入就是免費的「旁聽生」,不用先填卡號。你可以使用法老釋疑、部分年份的一試練功坊、判決關鍵字搜尋、兩套閃卡、隨堂助教、研究主題與國文範文;畫面會直接顯示各項使用狀態。

新帳號另送備用 AI 用量,讓你先完整體驗破題、閱卷等核心功能,再決定要不要訂閱。
Pro、Max 3x、Max 10x 差在哪裡?有年繳嗎?+
三個付費方案都能使用全站 AI 功能,差別主要是每週 AI 用量,以及可以建立多少堂隨堂助教與研究主題,不是把功能拆開賣。

目前 Pro 為 NT$ 299/月;Max 3x 為 NT$ 799/月,用量是 Pro 的 3 倍;Max 10x 為 NT$ 2,999/月,用量是 Pro 的 10 倍。所有方案都只有月訂閱,每期 30 日,沒有年繳;可以隨時取消續訂,當期權益照樣用到到期日。
「AI 用量」到底怎麼算?用完會不會多收錢?+
破題、閱卷、釋疑、判決分析、課堂對話等 AI 功能,共用同一條每週用量。不同工作消耗不同:問一個觀念比較輕,完整批改一份申論比較重;畫面會直接顯示剩餘比例和下次回滿時間。

用量每週一凌晨回滿;Max 3x 是 Pro 的 3 倍,Max 10x 是 Pro 的 10 倍。用完時 AI 功能會暫停到下次回滿,不會加價、不會自動加購,也不會突然多一筆帳單;刷題、閃卡和打字練習仍可繼續使用。
判決、法條和最新修法,法老真的跟得上嗎?+
法老的法條、釋字、憲判字、重要裁判與自製講義都會持續更新;判決智搜也已提供關鍵字與語意檢索。不過我們不會把「有資料庫」說成「永遠不會錯」——大型語言模型仍可能理解錯誤或引用失準。

所以法老會在回答後重新抓出法源與字號,比對資料庫,並用 通過、 建議複核、 可能有誤提醒你。碰到剛修正的條文、最新裁判或要寫進正式答案的重要結論,仍建議點回原文確認一次。
付款後多久開通?取消、退款和卡號安全怎麼處理?+
付款成功後,權益會綁定訂購時的 Google 帳號並立即開通。付款由結帳頁顯示的第三方支付機構處理,法老不會接觸或保存你的完整卡號與安全碼。

月訂閱每 30 日續訂一次,可以隨時到帳號設定取消;取消後不再扣下一期,當期仍可用到到期日。若想退款,請在開通後 7 日內寄信到 [email protected],不必說明理由,我們會退還未使用天數的比例金額;完整規則以本頁服務條款第 6 條為準。
我上傳的講義或研究資料,會被拿去訓練模型嗎?+
不會拿你的私人檔案去訓練公開模型,也不會出售。為了讓隨堂助教、研究助理、檔案搜尋與對話正常運作,系統與受託服務商會在提供功能所必要的範圍內處理並保存資料。

如果你想查閱、更正或刪除帳號與上傳資料,可以寄信到 [email protected]。也提醒你,不要上傳無權使用的教材,或含有不必要個資與機密資訊的文件;詳細方式可查看本頁隱私權政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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